u3000u3000第十六條u3000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自行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u3000u3000第十七條u3000乙方完成本合同項目的研究開發人員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有關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u3000u3000第十八條u3000乙方利用研究開發經費所購置與研究開發工作有關的設備、器材、資料等財產,歸u3000u3000u3000u3000(甲、乙、雙)方所有。
u3000u3000第十九條u3000雙方確定,乙方應在向甲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后,根據甲方的請求,為甲方指定的人員提供技術指導和培訓,或提供與使用該研究開發成果相關的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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