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內容
(一)夸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從事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四)向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網下投資者配售股票,或向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配售的對象配售股票
(五)未按本辦法要求披露有關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則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實施的行為
(七)向投資者提供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辦法要求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相關資料
(九)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注意事項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編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和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后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刊登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網下投資者進行推介和詢價,并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時,向公眾投資者提供的發行人信息的內容及完整性應與向網下投資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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