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內容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并經執業醫師注冊機構注冊
(二)具有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驗。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人員應具有x年以上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驗;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人員應具有x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醫學專業臨床工作經驗;負責實施美容中醫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人員應分別具有x年以上中醫和皮膚科臨床工作經驗
(三)經過醫學面部化妝培訓或深造并合格,或已從事醫學美容臨床工作x年以上
(四)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注意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經登記機關批準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的,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醫療美容新技術的臨床研究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美容項目備案的審查。發現美容醫療機構和開設醫療美容科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開展醫療美容項目的條件和能力的,應當及時通知該機構停止開展醫療美容項目。
相關專業協會和行業協會應當積極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規范醫療美容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部門發生醫療糾紛或者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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