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內容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要素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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