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內容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受理、審核,并 報中國證監會注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二)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 募資金用途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注意事項
(一)發行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 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行政許可影響重大
(二)發行人的主承銷商,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 務所、資信評級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因涉嫌公司債券發行業務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三)發行人的主承銷商,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 務所、資信評級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的簽字人員因涉嫌公司債券發行業務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四)發行人、主承銷商,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監管措施,或者被證券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或出具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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