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內容
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托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托單位
(七)信托合同應約定受托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注意事項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三)委托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與信托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五)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夸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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