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內容
1.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2.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要素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于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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