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內容
第1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2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3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4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5條 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實行聽證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因素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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