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內容
第1條 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第3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第4條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5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6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規范快遞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注意事項
(一)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的物品,或者未按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
(三)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四)違法扣留用戶快件(郵件)
(五)違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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