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內容
第1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以下簡稱工程發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工程發承包計價包括編制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進行工程結算,以及簽訂和調整合同價款等活動。
第2條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
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3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其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4條 國家推廣工程造價咨詢制度,對建筑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造價管理。
第5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簡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鼓勵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其他事項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發生下列情形時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的
(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價格調整信息的
(三)經批準變更設計的
(四)發包方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造成費用增加的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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