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內容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二)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義務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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