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內容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其他事項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
(三)危險廢物類別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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