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內容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診療科目及與備案開展的診斷項目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及相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診斷項目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資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副本及復印件
(二)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等相關資料
(三)相關的儀器設備清單
(四)負責職業病信息報告人員名單
(五)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等相關資料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要素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如實記錄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內容應當包括:
(一)鑒定委員會的專家組成
(二)鑒定時間
(三)鑒定所用資料
(四)鑒定專家的發言及其鑒定意見
(五)表決情況
(六)經鑒定專家簽字的鑒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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