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合作社財務制度內容
(一)合作社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二)合作社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存貨等。
(三)合作社必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明確貨幣資金業務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職責及相關控制措施。
合作現金收款手續應齊全,使用統一規定的支付憑證。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現金應及時入賬,不得帶借條到銀行,不得挪用或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時準確地計算現金收入、支出和結余,做到賬實相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人檢查現金。
合作社應定期檢查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賬戶。支票和財務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農民合作社財務制度規則
(一)為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會計工作,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設立并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應當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根據民主、自愿的原則,委托農村管理機構或者記賬機構記賬、核算。
(四)合作社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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