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內容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燃氣經營區域、燃氣種類、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等符合依法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1.應與氣源生產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
2.燃氣氣源應符合國家城鎮燃氣氣質有關標準。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生產、儲氣、輸配、供應、計量、安全等設施設備。
2.燃氣設施工程建設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合格并依法備案。
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其他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燃氣經營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燃氣經營企業未申請延續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燃氣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燃氣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燃氣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燃氣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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