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內容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其他事項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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