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內容
第1條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政府預算管理,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2條地方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資金發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范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3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4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銜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學生資助資金監管工作。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其他事項
第1條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分別足額提取 4%-6% 3%-5% 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助學生。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 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10 學生。
第2條各地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脫貧攻堅的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進一步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傾斜。
第3條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個人在各類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4條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所需資金通過現行渠道解決。
第5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墾等所屬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和財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現行體制和政策執行。
第6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
第7條各省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抄送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中央高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抄送財政部、教育部和中央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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