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約用電管理辦法內容
電力用戶應當根據本辦法的有關條款,積極采取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環境允許的節約用電措施,制定節約用電規劃和降耗目標,做好節約用電工作。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用電設施的節約用電評價等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其中,高耗電的工程項目,應當經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
高耗電的指標由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制定。
禁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電的設備、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電的工藝、技術和設備,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項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應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轉移他人使用。
用電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應當注明耗電指標。鼓勵推廣經過國家節能認證的節約用電產品,鼓勵建立能源服務公司,促進高耗電工藝、技術和設備的淘汰和改造,傳播節約用電信息。
節約用電管理辦法措施
(一)推廣綠色照明技術、產品和節能型家用電器
(二)降低發電廠用電和線損率,杜絕不明損耗
(三)鼓勵余熱、余壓和新能源發電,支持清潔、高效的熱電聯產、熱電冷聯產和綜合利用電廠
(四)推廣用電設備經濟運行方式
(五)加快低效風機、水泵、電動機、變壓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統運行效率
(六)推廣高頻可控硅調壓裝置、節能型變壓器
(七)推廣交流電動機調速節電技術
(八)推行熱處理、電鍍、鑄鍛、制氧等工藝的專業化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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