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內容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用水單位,由市計劃用水辦或縣(區)計劃用水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轉供水的,按轉供水的水量收取現行水價五倍的加價水費,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減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計劃指標。
(二)未按規定安裝計量水表或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統計臺帳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減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計劃指標。
(三)未按規定進行水量平衡測試的,扣減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計劃指標。
(四)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包費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減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計劃指標。
(五)直接排放間接冷卻水的,按排放的水量收取現行水價五倍的加價水費,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減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計劃指標。
(六)實施建設項目未按規定建設相應的節約用水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建設的,扣減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計劃指標。
節約用水管理制度要素
節約用水,是指在生產生活中降低水資源消耗和損失,合理高效利用水資源的各種行為。
取用水戶,是指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公共供水管網內規模以上用水單位。
節水設施,是指節水器具、設備、計量設施、再生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水平衡測試,是指對用水單位和用水系統的水量進行系統的測試、統計和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系的過程。
再生水,是指廢水或者雨水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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