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1.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內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流轉對象、方式、期限等。
2.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3.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其土地經營權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字或者蓋章。
4.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
5.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應當為具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6.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期限、價款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流轉期限屆滿后,受讓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續約的權利。
7.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其他事項
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二)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
(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
(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受讓方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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