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股票條例》”)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規則”)的有關規定,××律師事務所(“本所”)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發行人”)委托,作為公司××年度a種股票發行并上市(“本次發行”)的特聘法律顧問,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是依據規則的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發表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之目的,本所根據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本所與發行人簽訂的《股票發行與上市法律業務委托合同》之要求,對與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有關的所有文件資料及證言進行審查判斷,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授權與批準、公司主體資格、實質條件、公司的設立及獨立性、發起人、股本結構及其演變、業務、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公司的主要資產、重大債權債務、公司的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公司章程的制訂與修改、法人治理結構、稅務、環保和產品質量及技術、募集資金運用、業務發展目標、訴訟及招股說明書法律評價等情況的文件、記錄、資料,以及就有關事項向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的必要的詢問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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