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語言文字的應用管理,使語言文字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面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使用應當依據國家頒布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
二、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用語用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不出現繁體字、異體字和錯別字。公文印發前,必須進行三次校對,差錯率控制在萬分之五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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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語言文字的應用管理,使語言文字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面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使用應當依據國家頒布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
二、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用語用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不出現繁體字、異體字和錯別字。公文印發前,必須進行三次校對,差錯率控制在萬分之五以內。
政府辦公室語言文字規范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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