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保障縣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規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陜西省實施〈代表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大會主席團決定轉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代表議案,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代表對有關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代表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監督國家機關工作的一種重要形式。代表應當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積極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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