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和建設部等部門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和___經濟技術開發區、___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
第四條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決定和協調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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