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流動人員租賃房屋管理,根據《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將其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房屋出租給流動人員居住的,均應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省、市、縣進入本鎮暫住的人員。
第三條流動人員租賃房屋管理實行屬地原則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及“管理、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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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流動人員租賃房屋管理,根據《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將其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房屋出租給流動人員居住的,均應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省、市、縣進入本鎮暫住的人員。
第三條流動人員租賃房屋管理實行屬地原則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及“管理、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鄉鎮流動人員租賃房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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