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確保政令暢通,根據《永州市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問責,是指本局機關科室、局直屬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職,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依照本規定予以過問并追究責任的制度。
前款所稱不履行法定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正確履行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定程序、規定權限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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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確保政令暢通,根據《永州市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問責,是指本局機關科室、局直屬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職,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依照本規定予以過問并追究責任的制度。
前款所稱不履行法定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正確履行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定程序、規定權限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國土資源局機關科室及局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問責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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